2026年2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23号),明确在2026年至2030年期间,对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等7大展会,以及在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继续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覆盖9大国际性展会,辐射中西部多省区
本次政策覆盖的9大展会均为国家级国际性经贸盛会,举办地分布在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中西部省区。具体包括: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
上述展会涵盖对蒙、对俄、对东盟、对阿等多双边经贸合作平台,是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桥梁。政策的延续实施,将有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办好国际性展会,进一步降低境外展商参展成本,提升展会国际化水平和贸易促进实效。
免税展品有范围,违规销售照章征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规定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在后续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助力中西部对外开放提质增效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是继广交会、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新政之后,国家层面对会展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支持。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持续提升。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例,已成功举办多届,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重要平台;中国—亚欧博览会则有力推动了新疆及西部地区与中亚国家的经贸合作。
政策的持续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境外企业参展门槛,吸引更多国际展商和优质展品进入中西部市场,促进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升级,为“十五五”时期中西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